近年来,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成为引发医患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8月1日起,卫生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新规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详尽规范。
实现患者知情权、平衡医患双方不对等关系、促进医患关系和谐发展,是公众对于新规的共同希冀。
诊疗服务须“亮牌”执业
范太太家境殷实,美中不足的是她的慢性肾病近年来反复发作。为此,她跑了不少大医院进行治疗,但一直没有特别好的效果。
今年年初,一位病友向范太太推荐了一个门诊部,说那里的专科专家治疗她这种病效果奇好。前不久范太太专程前往这个门诊部一探究竟。她看到,这个门诊部的墙报上宣传的是一位肾病专家:出身中医世家,在某医学院附属医院多年从事肾病专科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经验丰富,等等。求医心切的范太太很快便挂了这个专家的号。看完病后,她遵照医嘱买了药回家吃。没想到两周后,范太太发现自己肾病尚未缓解,眼睛却开始持续发黄。她吓得连忙到一家大医院去做检查,经诊断为药物性肝炎。
气愤之余,范太太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了投诉,这才得知这家门诊部原来没有开设专科的资质,这位专家也只不过是一名西医内科的主治医师,根本没他自己吹嘘的那么玄乎。
说法:上海徐勤律师事务所邹合强律师指出,即将实施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在医疗机构“亮牌”执业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公开以下相关信息:执业许可证、人员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和身份标识;经批准开展的诊疗科目、准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及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流程情况;提供的预约诊疗服务方式及门诊出诊医师信息。
药品价格禁玩“捉迷藏”
徐先生患老慢支,遇天气突变常发作。前不久,老徐的老毛病又犯了,他不得不到附近的中心医院看急诊。
医生给他检查后,开了2天的药。服药2天后,老徐感觉好多了,蛮开心。于是,他再到医院进行复查。门诊医生问他:“既然这药对路,要不要再用2天?让病好彻底些。”老徐觉得医生说得有道理,欣然答应。可等到付费的时候老徐发现,同样是这些药,这回却比上次急诊时开的药贵了好几十元。老徐心急火燎地在门诊室与药房之间跑了几个来回,这才弄明白:原来两次用的药成分都一样,但因为是不同厂家生产的,规格不同,价格自然就不一样了。事情算弄明白了,但老徐不明白的是:医生开药前有没有义务解释清楚相关信息,让病人作比较后自己决定买哪个牌子的药呢?
说法:邹合强律师指出,同药不同价的现象如今比较普遍。但根据 《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公开医疗服务、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及其在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报销比例等内容。同时《办法》还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依法向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申请获取涉及其自身利益的相关信息。所以,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也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
“高值”收费项目应事先告知
人到中年的沈女士来上海做家政服务10余年。2年前她查出患了某种妇科病,好在一直以来服药治疗效果还不错。但一个月前,沈女士的病情突然加重,她不得不前往医院就诊。医生进行诊断后,给她开出了一张检查单据,并称她的情况很严重,需要在仔细检查后才能下最终诊断结论。由于医生没有事先告知她大概的费用,当沈女士拿着单据前去交费时被吓了一跳——经计算,做这个检查项目,她需付费1600多元。想到自己不太高的收入,站在收费窗口前的沈女士陷入了两难境地。
说法:邹合强律师表示,《办法》规定,今后患者在接受价格在千元以上的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此外,根据《办法》规定,除了千元以上收费项目须事先告知外,以下这些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非医保用药患者有权知晓
刘先生到朋友家做客时不慎闪了腰。朋友一片好心拉着他去附近的一家二级医院看了急诊。好在查下来刘先生并无大碍,仅仅是肌肉拉伤,他花了500多元开了些活血化淤的口服药和膏药。由于就诊时没带医保卡,过了几天后刘先生才带着病历卡和发票到医保局报销。没想到,他却遇到了难题:当初看病时开的几种药中,有一种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因此,有将近200元的药费无法报销。事后,刘先生心里很不是滋味:为什么医生开药的时候不向自己说清楚呢?
说法:邹合强律师指出,此次《办法》已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就包括:医保患者使用的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等。此外,《办法》还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使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受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要以提供查询服务或提供费用清单的形式告知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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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信息禁公开
根据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下列信息,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的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疗卫生服务单位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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